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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加拿大公民法》首頁,該法於1947年1月1日正式生效
加拿大公民法生效
1947-01-01
加拿大公民法於1947年1月1日生效,這是一項里程碑式的立法,確立了有別於英國國民身份的加拿大公民身份。對華裔加拿大人而言,此法案意義深遠。它與廢除歧視性的《排華法案》同年頒布,象徵著邁向包容性的關鍵一步。儘管通往完全平等的道路依然漫長,此法案允許包括曾遭受數十年立法歧視的華裔在內的個人,僅被承認為加拿大人。《公民法》賦予華裔加拿大人在聯邦和省級選舉中的投票權。這培養了新的歸屬感,並為更公平的移民政策奠定了基礎,有助於消除種族主義的反亞裔措施及最終發展加拿大多元文化主義,深刻影響了華裔加拿大社群的成長與融入。
國家公平舉措